说聊斋(五十九)
2021-10-20 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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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中国坚决反对废除死刑,这才是最根本原因

 

坚决支持中国代表在人权理事会上作出的决定。废除死刑对中国反腐败是重大打击。保留死刑,并且完善死刑执行公开程序,对于反腐倡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八届会议上,东道国法国提出了一项动议,要求人权理事会推动废除死刑。法国总统信誓旦旦,强调法国是全球第35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06个国家废除死刑,另外还有50个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暂停死刑判决,因此,死刑判决“令人厌恶”,这是一种“国家层面处决”。

可是,在这次大会上,中国、日本、印度、巴基斯坦、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喀麦隆、利比亚、毛里塔尼亚,索马里、苏丹反对废除死刑。除此之外还有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宣布弃权。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由于美国已经退出的人权理事会,因此,美国没有表决权。

中国代表团在解释性发言中明确指出,死刑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国际上在死刑问题上并没有共识。许多国家认为,在判处死刑等刑罚存废问题上,必须充分考虑到各国的司法体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中国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适用死刑判决。这是根据中国社会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具体需要决定的。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也有严格适用标准和核准程序。

中国代表的发言,反映了许多国家共同的意见。事实上,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中国的法学界存在激烈的争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大法官,都曾经公开支持废除死刑。

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废除死刑是人权表现,废除死刑之后,即使出现冤假错案,也可以得到纠正,可是,如果执行死刑,发现是冤假错案,很难挽回

第二,按照罪刑相当的原则(或者罪行责相当原则),如果经济犯罪,判处死刑,显然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分子只是聚敛财产,如果剥夺其生命,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大量统计数据表明,判处死刑,不可能减少犯罪,甚至有可能会出现更大规模的恶性犯罪。比如,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人贩子可能会在特殊的情况下,对贩卖的人口实施残酷虐待甚至杀人灭口。

第四,废除死刑可以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使中国的人权保护状况,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承认。

第五,废除死刑之后,可以通过“终身监禁”等方式,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如果犯罪分子长期被关押,他们所受到的惩罚,可能比判处死刑更有效果。

第六,废除死刑之后,可以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除此之外,一些著名的法学家,还有许多奇谈怪论。他们的目标就是,中国尽快废除死刑。

中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在1997年的刑法中,有关死刑罪名多达68个。经过一次又一次修正,中国判处死刑罪名已经减少将近一半。即便如此,一些法律工作者仍然强调,应当尽快废除死刑。

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对社会各界关于废除死刑的讨论进行田野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居民都赞成保留死刑。当然,对党政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干部都赞成废除死刑。其中的况味值得人们认真思考。

事实上,我国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都已经不再适用死刑判决。除了极少数被判处死刑之外,绝大多数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即使被判决死刑,也会缓期执行。

尽管刑法修正案中规定了“终身监禁”,但是,正如律师界一些专业人士指出的那样,这项规定不具有可行性。究其原因就在于,绝大多数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通过保外就医等方式,脱离刑罚监禁,他们甚至可以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内,继续过着舒适的生活。
对我国高级干部判决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人们就会发现,即使他们在监狱内部或者在监狱指定的场所,生活条件仍然比一般公民高出很多。正因为如此,判处终身监禁,对于他们来说,不具有多大的惩罚性。或者换句话说,判处终身监禁之后,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正因为如此,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判处死刑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仍然是一个最重要的犯罪刑罚方式。
判处死刑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这一点无庸讳言。部分高级官员被判处死刑之后,他们的家属可能会继续享用他们留下的财产,这种“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现象的确存在。香港廉政公署高级官员曾经告诉笔者,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非常简单,那就是对犯罪分子攫取财产实行终身追讨,尽管犯罪分子已经死亡,或者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其财产仍然在追讨范围之内,那些已经继承犯罪分子财产的家属,必须将犯罪分子的财产交出来。

笔者的观点非常简单,在目前情况下,保留死刑意义重大。第一,保留死刑可以起到真正震慑作用。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犯罪分子就必须考虑,犯罪行为的价值。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意味着人间消亡,这对于那些信奉及时行乐观念的高级干部来说,可能是莫大的悲哀。

第二,判处死刑,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如果犯罪分子构成贪污渎职贿赂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以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贪官污吏,有可能会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主动交代罪行。那些准备贪污贿赂渎职的干部,可能会因为前车之鉴,而打消犯罪的念头。只要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就足以减少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问题。

当前我国腐败问题仍然“严峻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独立工作,可是,犯罪查处率仍然相对较低,许多犯罪分子退休若干年后,才会被查出。对犯罪分子来说,可能会心存侥幸,因为即使被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也已经享受过荣华富贵,他们可以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晚年。

对于那些高级干部来说,在监狱里生活,条件并不差,他们可以在安静的环境中,度过余生。如果判处死刑,对于犯罪分子就会产生压迫感,对于那些准备犯罪的高级干部来说,就会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判处死刑特别是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对于反腐倡廉具有积极作用。把判处死刑执行的过程公布,可以真正起到震慑的作用。

第三,一些高级领导干部之所以心存侥幸,就是因为他们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之后,一般会党纪处理,即使被移交司法机关,也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最终的结果是“终身监禁”,因此,他们就会利用自己职务或者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肆无忌惮作奸犯科,破坏党政干部的廉洁性,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践踏法律的尊严。

从已经查出的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作案时间相对较长,犯罪金额相对较大,如果不判处死刑,难以服众。如果判处死刑,并且将其财产以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收缴,可以形成小气候,让家庭成员督促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不要贪污腐败,因为只要贪污,整个家庭的命运都可能发生改变。

当前中国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犯罪分子被抓获归案,可是,他们的家庭子女及其他成员仍然享受荣华富贵,一些家庭子女仍然处于高位,他们可以继续延续家族的兴盛。这是令人可怕的现象,“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中国党政机关干部系列中仍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的子女,在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大量犯罪分子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仍然享受非常好的福利。这是令人感到可怕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中国反腐败有可能会功败垂成。

第四,可能也是很多法律学者不愿意提起的,腐败分子被判处徒刑之后,为了解决他们的待遇问题,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虽然犯罪分子都必须在监狱改造。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一些腐败分子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被判处徒刑之后,他们生活待遇往往会和其他犯罪分子不同。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考虑到他们曾经为国家作出过贡献,因此,无论是监狱管理部门还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狱执行过程中都会通过特殊的途径和方式,为这些犯罪分子提供生活上的便利。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召开会议,就监狱执行问题进行法律监督,但是,不可否认,高级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逍遥法外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私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不时会出现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高级干部。这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在中国这样一个身份社会,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患无穷。

可以这样说,判处死刑,是最严厉的处罚。但是,判处死刑必须张榜公布,必须让社会各界充分意识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后续处理结果会非常严厉。假如出现类似于我国云南省那样的判处死刑之后仍然可以走出监狱的现象存在,那么,中国司法尊严荡然无存。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解决我国犯罪问题,特别是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问题,只能判处死刑。当然,判处死刑必须张贴布告,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将犯罪分子的所有罪行张榜公布,并且鼓励群众揭发犯罪分子留下的财产,举报犯罪分子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犯罪分子不再心存侥幸,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企图犯罪的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打消念头。

笔者的建议是,凡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公职人员,处理结果都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动群众形成反腐败的磅礴力量。

文章来源: 乔新生   作者:2021-10-20 14: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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